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四章 人才资源

第四十一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四章 人才资源 第四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教育、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示范区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与企业的沟通交流机制,促进科技人员与企业的双向选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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