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四章 人才资源 第四十二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四章 人才资源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示范区创新创业、为示范区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