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实施本条例需要制定配套规章或者其他具体办法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研究制定并发布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