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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