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12月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