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示范区建设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统筹示范区与行政区协调发展,统筹各种创新资源配置,统筹示范区研发、生产和生活需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