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示范区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服务国家自主创新战略,坚持首都城市功能定位,推进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建设成为深化改革先行区、开放创新引领区、高端要素聚合区、创新创业集聚地、战略性新兴产业策源地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