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六章 土地利用 第五十一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六章 土地利用 第五十一条 示范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建立对企业使用示范区建设用地的联审机制,制定示范区的产业目录和项目入驻标准、程序,统筹企业、项目的进入、调整和迁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