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六章 土地利用

第五十二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六章 土地利用 第五十二条 示范区内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用地,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等方式。
示范区内原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改变用途;确需转让的,须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有优先购买权。
示范区探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的流转机制,重大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项目可以通过租赁、入股和联营联建等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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