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六章 土地利用

第四十九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六章 土地利用 第四十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统筹示范区与周边地区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以及其他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与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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