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六章 土地利用 第四十九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六章 土地利用 第四十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统筹示范区与周边地区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以及其他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与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