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五章 科技金融

第四十五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五章 科技金融 第四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设立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和基金,采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境内外创业投资机构在示范区开展不同阶段的投资业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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