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五章 科技金融 第四十六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五章 科技金融 第四十六条 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商业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为示范区内的中小企业投标承担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立项的重大建设工程提供优惠、便捷的金融服务,对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或者其他资金支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