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七章 政府服务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七章 政府服务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 市统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示范区统计机构,建立并完善符合示范区发展特点的统计指标体系,负责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对示范区建设情况进行监测、分析、预警和评价,组织编制并定期发布中关村指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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