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十章 费 用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十章 费 用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本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减缴的请求。减缴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1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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