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十章 费 用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十章 费 用 第一百一十六条 恢复权利请求费应当在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期限内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延长期限请求费应当在相应期限届满之日前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1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