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十章 费 用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十章 费 用 第一百一十五条 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专利权人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1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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