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十章 费 用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十章 费 用 第一百一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必要的申请附加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1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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