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十二章 关于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十二章 关于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查后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给予保护的决定,通知国际局。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给予保护的决定后,予以公告,该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给予保护的决定后,予以公告,该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