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十二章 关于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十二章 关于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一件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自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并缴纳费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1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