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十二章 关于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十二章 关于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国际局公布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中包括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的,视为已经依照专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出了书面声明。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自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自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