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十二章 关于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十二章 关于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涉及的外观设计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当在提出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时声明,并自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1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