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复审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复审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第七十二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1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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