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复审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复审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第七十三条 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基础上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或者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决定的,应当公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1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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