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复审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复审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第七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案情需要,可以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举行口头审理的日期和地点。当事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无效宣告请求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口头审理通知书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作答复,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专利权人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缺席审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1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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