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专利的申请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专利的申请 第三十七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要求了优先权的,可以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或者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请求在请求书中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1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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