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1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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