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以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以下统称电子形式),视为书面形式。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1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