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八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八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九十八条 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被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中止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为被请求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显不能成立的,可以不中止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为被请求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显不能成立的,可以不中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