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八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八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九十九条 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方式予以标明。
专利标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
专利标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