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三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三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六十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但申请人在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时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对同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有多个请求人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仅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该专利权评价报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1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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