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复审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复审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第六十六条 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1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