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复审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复审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第六十五条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的,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
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或者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复审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复审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复审请求人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1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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