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三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三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六十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人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
期满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期满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