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专利的申请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专利的申请 第四十一条 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声明,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号和申请日。
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做好公布专利申请文件的印刷准备工作后提出的,申请文件仍予公布;但是,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应当在以后出版的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1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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