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三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三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二条 在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实施审查和审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和审理的;
(四)复审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1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