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三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三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五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或者错误提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的部分内容,但申请人在递交日要求了优先权的,可以自递交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补交的文件符合有关规定的,以首次提交文件的递交日为申请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1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