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三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三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六条 说明书中写有对附图的说明但无附图或者缺少部分附图的,申请人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补交附图或者声明取消对附图的说明。申请人补交附图的,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或者邮寄附图之日为申请日;取消对附图的说明的,保留原申请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1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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