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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