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