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二章 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二章 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处理个人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