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1999-08-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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