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法律 发布日期:1999-08-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