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法律 发布日期:1999-08-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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