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二)所欠税款;(三)其他债务。 法律 发布日期:1999-08-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