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法律 发布日期:1999-08-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