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篡改经批准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的,由原审批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该中医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批申请。
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撤销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后,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查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