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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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活动的单位或...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推动中医、西医两种...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和在边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
第二章 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 第八条 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 第九条 中医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应当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运用传统理...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 第十条 依法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城乡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能够提供中医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 第十一条 中医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通过资格考试,并经注册取得...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 第十二条 中医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应的中医诊断治疗原则、医疗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全科医师和乡村医生...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 第十三条 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
第三章 中医药教育与科研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医药教育与科研 第十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发展中医药教育事业。
各类中医药教育机构应当加强中医药基础理论教学,重视中医药基础理论...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医药教育与科研 第十五条 设立各类中医药教育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并建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临床教学基地。
中医药...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医药教育与科研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培养高层次的中医临床人才和中药技术人才。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医药教育与科研 第十七条 承担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医药教育与科研 第十八条 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继承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良好的...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医药教育与科研 第十九条 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以及继承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有关...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医药教育与科研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完善本地区中医药人员继续教育制...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医药教育与科研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科学技术,将其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加强重点中医药科研机构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医药教育与科研 第二十二条 中医药科学研究应当注重运用传统方法和现代方法开展中医药基础理论研究和临床研究,运用中医药理论和现...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医药教育与科研 第二十三条 捐献对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的中医诊疗方法和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的,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医药教育与科研 第二十四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
重大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转让、对外交流...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包括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中医药文献的收集、整理、研究和保护工作。
有关单位和中医医疗机构应...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护野生中药材资源,扶持濒危动植物中药材人工代用品的研究和开发利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或者鉴定活动,应当体现中医药特色,遵循中医药自身的发展规律。
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中医药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中医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未按照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许可,从事中医医疗...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中医药教育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和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泄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或者破坏中医药文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篡改经批准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的,由原审批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该中医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批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