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或者鉴定活动,应当体现中医药特色,遵循中医药自身的发展规律。
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中医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的评审、评估,中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和成果鉴定,应当成立专门的中医药评审、鉴定组织或者由中医药专家参加评审、鉴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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