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护野生中药材资源,扶持濒危动植物中药材人工代用品的研究和开发利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药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鼓励建立中药材种植、培育基地,促进短缺中药材的开发、生产。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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