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中医药文献的收集、整理、研究和保护工作。有关单位和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重要中医药文献资料的管理、保护和利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