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中医药文献的收集、整理、研究和保护工作。
有关单位和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重要中医药文献资料的管理、保护和利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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