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医药教育与科研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医药教育与科研 第十七条 承担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技术专长和良好的职业品德;
(二)从事中医药专业工作30年以上并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0年以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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