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医药教育与科研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医药教育与科研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培养高层次的中医临床人才和中药技术人才。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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